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9號原告 黃良吉 被告 林明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189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劉娟呈法官林呈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