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和解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792號上訴人即原告 何信基
何承憲 何恭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和解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叁仟伍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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