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固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01號原告國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國政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給付保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叁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捌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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