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定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財團法人私立中原大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保富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一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阮富枝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