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 陳游秀鳳
陳秋杏 陳在賜 陳奕安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董瓔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金田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原告陳游秀鳳、陳秋杏、陳在賜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各為新臺幣(下同)773,150元(3,092,600/4),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㈡原告陳奕安、董瓔慧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各為386,575元(3,092,600/8),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