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1772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志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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