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再抗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再抗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抗字第25號抗告人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桃園辦事處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再抗字第2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抗告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30日裁定,提起抗告,未依上開規定預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王育珍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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