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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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6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88號案號受理,並於97年6月24日判決,於97年7月14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10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08.28│97.01.27│97.01.27││││││├────────┼────────┼────────┼────────┤│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280號│偵字第319號│偵字第31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58號│97年度訴字第589│97年度訴字第589│││││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1.30│97.05.30│97.05.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58號│97年度訴字第589│97年度訴字第589││確定│││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03.17│97.06.30│97.06.30│││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913號│字第2096號│字第2096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7.01.28│97.01.30│97.01.30(聲請書│││││漏未記載)│├────────┼────────┼────────┼────────┤│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19號│偵字第319號│偵字第128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589│97年度訴字第589│97年度訴字第58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5.30│97.05.30│97.06.24│├───┼────┼────────┼────────┼────────┤││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589│97年度訴字第589│97年度訴字第589││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06.30│97.06.30│97.07.14(聲請書│││年.月.日│││誤載為97.06.24)│├───┴────┼────────┼────────┼────────┤│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096號│字第2096號│字第2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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