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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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23號原告 林美綸 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可資參照。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8775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語,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66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萬297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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