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原告 勝晟 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前鋕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 律師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 律師
潘怡君 律師複代理人 何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民國108年9月30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延展至民國108年10月1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定民國108年9月30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因遇米塔颱風之重大事故,經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法延展至108年10月1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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