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13號原告永豐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亞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71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萬6769元,應繳裁判費5萬37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32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