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告甲(年籍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991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勇松
法官宋雲淳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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