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東煦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東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東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3月,於民國106年6月1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7年6月15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①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83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確定;②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8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①、②案復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6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年6月1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701700391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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