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816號
債權人 吳佩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游豐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3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本票、支票影本等。)(因票號TH0000000號本票無發票日之記載,屬無效票據。)
㈢提出保證人姓名為吳佩樺之正確代償證明書影本。(查狀附代償證明書影本之第二點保證人姓名為 李佳鳳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