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8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816號

債權人 吳佩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游豐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3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本票、支票影本等。)(因票號TH0000000號本票無發票日之記載,屬無效票據。)

㈢提出保證人姓名為吳佩樺之正確代償證明書影本。(查狀附代償證明書影本之第二點保證人姓名為 李佳鳳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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