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172號檢察官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治徽選任辯護人侯清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1月29日上午9時40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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