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2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北簡字第14274號原告 詹羽翔 訴訟代理人 詹敏遙 被告 黃傑斌 訴訟代理人 黃茂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於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前一週提出所請求營業損失之淨利證明、或該期間進貨及管銷與人事成本等相關資料到院,並自送繕本予對造,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