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2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274號

原告 詹羽翔

訴訟代理人 詹敏遙

被告 黃傑斌

訴訟代理人 黃茂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於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前一週提出所請求營業損失之淨利證明、或該期間進貨及管銷與人事成本等相關資料到院,並自送繕本予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蔡凱如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