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0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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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02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洪薇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逢良 間損害賠償事件,查上訴人即原告提起本訴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新臺幣30萬元,本院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811元,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0萬元等情,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29萬4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0元,業繳納1500元,尚應繳納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