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043號債權人 賴國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鳳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士紙虧損285,000元(140-92.5各代表何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依據。
二、請釋明拿回合股金200,000元(合資時,雙方約定出資金額為何?取回合股金依據為何?)。
三、請釋明收款人 賴曾興 署名之單據所示900,000元、利息100,000元、加註明20,000之元為何?
四、請提出債務人賴鳳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據聲請人所提出之門號,經查,使用人非債務人賴鳳嬌)。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