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俊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執聲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
7年度毒偵字第2511號被告曾俊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5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尚有查扣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
1.21公克(107年度安保字第477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
7年度毒偵字第2511號卷第19、20頁)係違禁物,爰依首開條文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511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7年12月19日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1642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09年6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見107年度毒偵字第2511號卷【下稱偵卷】第25頁、28頁、本院卷第4頁至第5頁),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而被告於107年7月17日為警所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21公克,保管字號:107年度安字第477號,見偵卷第20頁),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於107年8月3日出具之報告編號UL/2018/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9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廖宜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