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140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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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14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14031號聲請人富鈺鋼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昇原住民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0000000之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補正提示日日期。
二、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振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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