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210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蘇梓瑜 關係人即繼承人 蘇鳳美
蘇順榮 蘇鳳梅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蘇清和 遺產清冊事件,核與民法第115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28條之規定相符,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蘇清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市○里里○鄰○○路○段○○○巷○號)於107年7月21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7條第1項之規定,依公示催告程序為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揭示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之日起7個月內向聲請人及關係人即其他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依民法第1162條之規定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或關係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或關係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由被繼承人蘇清和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