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6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美玉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美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2項規定,不適用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徐晶純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07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