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628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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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2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6281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與其所提相關借據、交易明細等資料不符,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8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請債權人更正聲請狀所附之附表,並釋明違約金自95年7月12日起算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0月20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證,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故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何武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