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13號原告 許鐵 被告 賈洪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1年09月28日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書已於101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者,因被告之訴訟文書無法送達,經本院准予公示送達,並訂於102年06月26日下午02時10分行言詞辯論,惟因原告未依規定將公示送達公告刊登新聞紙(登報),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旋另訂於同年08月14日下午02時25分行言詞辯論,又因原告未依規定將公示送達公告刊登新聞紙,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有通知書、公告及電話紀錄可按。
四、原告多次逾期迄未補正或依規定刊登新聞紙(登報),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但原告如認有繼續提起離婚訴訟必要者,仍可以檢齊相關資料,重新遞狀並繳納裁判費後,送由法院處理,附帶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家事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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