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36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全家福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誓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秀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按新修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系爭聲請狀所附之匯票1,000元係溢繳,本院無法部分轉帳,故已退還原匯票,請補繳裁判費5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