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 李再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 郭家瑋 │雲林縣西螺鎮農會│101年12月18日│200,000元│FA072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