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查受刑人甲○○所犯鈞院96壢交簡116號判決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判處罪刑確定,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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