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8年至89年間起至93年5月19日查獲止,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以93年度簡上字第112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97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緩刑3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嗣經本院以95年撤緩字第51號撤銷緩刑,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條、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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