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657號債權人 林以修 債權人 莊欣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五宜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姓名。
三、提出經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如所附之聲請狀所示,其狀末蓋章處未有債權人莊欣穎之簽名或蓋章)。
四、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所提出之匯款紀錄無法得知聲請人分別轉帳資料各為何)。
五、債務人五宜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