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0號原告 吳欣文 訴訟代理人 蔡沂彤 律師
徐松龍 律師被告 陳欣彤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1年8月2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被告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561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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