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2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小字第2259號原告 李宣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岳修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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