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0號原告 吳欣文 住○○市○○區○○○路00號0樓之0訴訟代理人 蔡沂彤 律師
徐松龍 律師被告 陳欣彤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號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號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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