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湘娜
吳建明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湘娜自入監服刑之日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七年度執更字第一二一七號)停止羈押。
吳建明自入監服刑之日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七年度執更字第七○八號)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林湘娜、吳建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裁定羈押3月。
二、被告林湘娜、吳建明另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07年度執字第708號、第1217號案件執行,並向本院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該署函文、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因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人身自由亦受拘束,是並無羈押之必要,且對於本案之審理亦無影響, 爰類 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文俊
法官陳育良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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