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41號
111年度訴字第8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振鴻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檢附之附表一關於「 黃永鴻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邱振鴻」。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檢附之附表一關於「黃永鴻」之記載,經對比判決書全文之意旨,顯係「邱振鴻」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洪碩垣
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李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