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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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58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文華 被上訴人即原告詰興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建字第5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42,670元(上訴人第一審敗訴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