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花小字第1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簡淑貞
李文雄
被 告 鄧禾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玖佰參拾參元自民國107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