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57號
上 訴 人  曾涵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衡勳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500,000,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條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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