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 蔡家齊 被告 薛怡強 上列原告蔡家齊與被告薛怡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4,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玟儒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