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 吳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宗能吳添福吳年財吳年汀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因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且所附土地登記謄本之所有權人姓名除原告外亦有遮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所稱分割共有物涉訟,應包含分別共有物及公同共有物之分割在內,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之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就應繼分比例之概念並無二致,故公同共有物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自應以原告應繼分作為量定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其與被告吳宗能等4人因分割繼承而公同共有之金門縣○○鎮○○○○段○○○○號土地,且其可分得之應有部分為4分之1,揆諸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萬8,363元(計算式:205.65㎡×13,000元×1/4=66萬8,3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
二、陳報金門縣○○鎮○○○○段○○○○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陳報被告吳宗能、吳添福、吳年財、吳年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被告中有人已過世,請一併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其等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全部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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