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職聲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消債職權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6號抗告人即債權人 陳香瑜 相對人即債務人 樊有美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職權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本院所為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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