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9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昱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7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經查,被告張昱凱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7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735號,下稱偵卷,第47至48頁)。扣案吸食器1組,雖非毒品,但經乙醇沖洗,檢出含有無從析離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參(見偵卷第46之2頁),是上開吸食器因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分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而係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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