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0年裁字第4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級俸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裁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甲○○
送達右聲請人因級俸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八十九年裁字第○○一五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經裁定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級俸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三四號裁定駁回其訴後,聲請人聲請再審,經本院先後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以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一八八號、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五四號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該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與其以前各次聲請再審時所主張之事實理由相同,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況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核與修正前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列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顯無法定再審事由,而聲請再審,自非法之所許,仍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曾隆興
法官吳錦龍法官徐樹海法官鄭淑貞法官林家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福瀛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