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2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黃德輝 被告即反訴原告 林志鴻
陳鴻旻 郭素梅 李金來 黃聖棨 林俊煌 顏玉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冠登 被告即反訴原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復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