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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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土地部分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壹佰伍拾壹萬貳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捌萬玖仟叁佰柒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仟元,尚欠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叁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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