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三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陸萬貳仟陸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壹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