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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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周明鴻法官何信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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