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原交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交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秋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協商程序,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108年8月14日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協商程序終結,惟被告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苗原交簡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是本件協商合意內容關於緩刑之宣告與法定要件不符,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3款所定之協商合意顯有不當之情形,爰撤銷協商程序之裁定,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以通常程序進行,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