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0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