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鉅綸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圓錩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林玟 采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