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08號
97年度聲減字第7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聲請減刑案號: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六一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及受刑人以附表編號2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梁耀鑌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合於九十六│減刑後刑│││││├────────┼─────┤│年罪犯減刑│度││││││案號│確定日期││條例││├──┼──┼───┼────┼────────┼─────┼─────┼─────┼────┤││強盜│有期徒│92年11月│本院│94年8月12│刑法第330│不符合│不減刑││1│罪│刑7年2│10日。├────────┤日│條第1項││││││月。││94年度上更㈠字第├─────┤││││││││275號│94年12月1││││││││││日││││├──┼──┼───┼────┼────────┼─────┼─────┼─────┼────┤││妨害│有期徒│92年11月│本院│94年8月12│刑法第302│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2│自由│刑8月│9日。├────────┤日│條第1項│第3款│4月││││。││94年度上更㈠字第├─────┤││││││││275號│94年12月1││││││││││日││││└──┴──┴───┴────┴────────┴─────┴─────┴─────┴────┘